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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合伙企业法将作重要修改



原文题目:鼓励民间投资 促进经济发展
合伙企业法将作重要修改

2006年04月26日出版 经济日报北京4月25日讯 记者马立群报道:今天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将开始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严义埙做了有关说明。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8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设立与经营,鼓励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合伙企业法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现实要求,需要修改完善。

严义埙介绍,与现行合伙企业法相比,草案新增26条,删除2条,合并4条,由原来的九章78条增加到十一章100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草案增加“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一章,主要规定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限合伙的事务执行,以及有限合伙不同于普通合伙的特殊规定等内容。有限合伙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这种组织形式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由专业管理机构或个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作为资金投入者的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合伙收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草案增加“有限责任合伙的特殊规定”一章,就有限责任合伙的定义、专业服务机构的责任、执业风险基金等内容作了规定。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仍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这种制度将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仅局限于本人业务范围及过错。此外,草案还规定,有限责任合伙机构要从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建立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由执业责任形成的债务。

———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法人参与合伙可以使公司等企业法人利用合伙企业形式灵活、合作简便、成本较低等优势,实现其特定的目的事业,也有利于大型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中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合作</b>。因此,草案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同时,为防止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因参加合伙可能使企业全部财产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草案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参加合伙应通过其子公司或其他控股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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