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商事调解工作委员会收费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商事调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服务收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调委会一般向纠纷调解申请人事先预收取调解费。调解不成,调解费予以退回。
第三条 财产案件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调解成功按照现行人民法院财产案件普通程序诉讼费标准的50%收取调解费。调解费低于1000元的,按照1000元收费,调解不成功不收费。如申请调解时金额未确定的,由调委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调解费数额。
第四条 纠纷调解一般由1名调解员进行,对于纠纷标的超过500万的案件,可申请3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庭进行调解。
第五条 在调解过程中发生的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收费主体。
第六条 调委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评估、法律查明、法律培训、法治宣传等服务,可按约定收取服务费。
第七条 与商事主体就批量、新型、民生相关领域等案件达成服务协议或共同开展的服务项目,实行市场化定价,可按约定收取调解、服务费。
第八条 调解费、服务费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计算。
第九条 上述未尽事宜的约定,由调委会主任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调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商事调解工作委员会
2025年1月1日

